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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ulFraserDaleyRitchie。原告蒋飞亮与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飞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