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ulFraserDaleyRitchie。原告蒋飞亮与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飞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