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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刑终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超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陈超;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绵刑终字第08号原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超,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三台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4日将其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超因盗窃罪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超自愿认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超撤回上诉。三台县人民法院(2013)三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杨军文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