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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26号原告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汇。委托代理人习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委托代理人韩晓丽,公司职员,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达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19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品 芬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陈 丽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振(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