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3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份26日出生,广东省广宁县人,现住广东省南海市。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座落在南海区平洲镇平北六村西河工业大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属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3号案移送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