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邓光晟与陈建辉、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光晟,陈建辉,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邓光晟,男,出生于1969年7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建辉,男,出生于1961年9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媛,女,出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邓光晟申请执行陈建辉、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本金15.4万元及利息13806元义务。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已扣划陈建辉、刘媛的工资收益7万元,现无财产可执行,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3)内东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内东民初字第13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