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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邓光晟与陈建辉、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光晟,陈建辉,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邓光晟,男,出生于1969年7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建辉,男,出生于1961年9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媛,女,出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邓光晟申请执行陈建辉、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本金15.4万元及利息13806元义务。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已扣划陈建辉、刘媛的工资收益7万元,现无财产可执行,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3)内东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内东民初字第13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