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310号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20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系原告吴某某之母。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秦义荣,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91年2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胜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