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宋莉静与许仁灿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莉静,许仁灿,郭莉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宋莉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志军、李德红。被告:许仁灿。第三人:郭莉君。上述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斌。原告宋莉静为与被告许仁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2013年7月10日,本院通知郭莉君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日,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定于2013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宋莉静及委托代理人陆志军、李德红直至当日上午10时30分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宋莉静负担。审 判 长 孙金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王成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叶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