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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翠、赵旭锋等与宁波军辉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海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赵旭锋,潘文秀,赵子康,赵紫嫣,宁波军辉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海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黄翠,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赵旭锋,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潘文秀,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赵子康,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赵紫嫣,住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宁波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郑米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海曙海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黄翠;赵旭锋;潘文秀;赵子康;赵紫嫣与宁波军辉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海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2013)甬北执民字第885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车辆暂无法变现,另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8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钧审判员  沈元丰审判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