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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3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张名有与刘长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名有,刘长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977号原告张名有。委托代理人张丽。被告刘长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名有诉被告刘长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名有于2013年12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长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名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名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名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