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河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刘名波与张才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名波,张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白河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刘名波。被执行人张才华。刘名波与张才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2013年12月16日,刘名波依据本院(2013)白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在刘名波申请执行之前,张才华已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交纳赔偿款5000元。2013年12月24日,张才华履行了执行款11000元,交纳了执行申请费65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经过执行已经完全实现,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白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桂 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