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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茶岭支行与吴福勇、戴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茶岭支行,吴福勇,戴明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60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茶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张友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福勇,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戴明美(吴福勇妻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茶岭支行(以下简称茶岭支行)与被告吴福勇、戴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中胜,被告吴福勇、戴明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茶岭支行诉称:2010年12月8日,吴福勇立据向本行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12月8日,借款月利率9.73‰,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借款到期后,吴福勇、戴明美夫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福勇、戴明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含罚息)。吴福勇、戴明美共同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是吴福勇贷给丁晓转使用的,应由丁晓转偿还。经审理查明:吴福勇、戴明美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8日,茶岭支行与吴福勇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吴福勇向茶岭支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8日,借款月利率为9.73‰,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同日,茶岭支行依约向吴福勇发放了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吴福勇、戴明美未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吴福勇、戴明美要求吴福勇的借款应由实际使用人丁晓转偿还。茶岭支行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吴福勇、戴明美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茶岭支行与吴福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茶岭支行已依约发放贷款,吴福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吴福勇在茶岭支行的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故对茶岭支行要求吴福勇、戴明美共同偿还所欠的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罚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福勇、戴明美辩称吴福勇的借款应由该借款的使用人丁晓转偿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福勇、戴明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茶岭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自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8日,按月利率9.73‰计算;自2011年12月9日至偿还本金之日,按月利率9.73‰×(1+50%)计算],息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吴福勇、戴明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逢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