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6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键与陆柔君、岑恩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键,陆柔君,岑恩源,吕红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605-2号申请执行人吴键。被执行人陆柔君。被执行人岑恩源。被执行人吕红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现本院查明,地号为450108001011GB00042(南宁国用(2013)第605366号)的所有权人系被执行人陆柔君。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柔君所有地号为450108001011GB00042(南宁国用(2013)第605366号)土地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