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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6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键与陆柔君、岑恩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键,陆柔君,岑恩源,吕红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605-2号申请执行人吴键。被执行人陆柔君。被执行人岑恩源。被执行人吕红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现本院查明,地号为450108001011GB00042(南宁国用(2013)第605366号)的所有权人系被执行人陆柔君。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柔君所有地号为450108001011GB00042(南宁国用(2013)第605366号)土地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