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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刑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金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执字第1221号罪犯刘金祥,山东省莒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天桥岭林区基层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刘金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祥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