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周雄燕,湖南省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湖南省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决定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自行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邓祥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东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