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立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立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薛正茂,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后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已经与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琴芳审判员 余 新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