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月与被申请人高奇、王宝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月,高奇,王宝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高月,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高奇,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王宝臣,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月诉被申请人高奇、王宝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奇所有的座落于某某市某某小区某某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房权证号为某某号、面积某某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套(保全金额为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奇所有的,产籍名为王宝臣,座落于某某市某某小区某某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房权证号为某某号、面积某某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套。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玉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健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