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冯仙民与李腾、张依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腾,冯仙民,张依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仙民。委托代理人:何恒锋。委托代理人:赵佳佳。原审被告:张依欧。上诉人李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腾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腾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上诉人李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