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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冯仙民与李腾、张依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腾,冯仙民,张依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仙民。委托代理人:何恒锋。委托代理人:赵佳佳。原审被告:张依欧。上诉人李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腾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腾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上诉人李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