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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春柳与樊金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樊金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王春柳。委托代理人白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83771-2。负责人马勇,总经理。被告樊金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柳与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樊金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68元,由原告王春柳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