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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非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盐边非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发林,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箐河彝族乡箐河村。法定代表人林廷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3日,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私自采煤的情况。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确定被执行人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超出核定经营范围擅自开采煤炭,违反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攀工商盐检处字(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2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3年6月3日向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缴纳罚款5万元后,提出分期缴纳申请,但未予执行。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7月31日、10月30日分别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攀工商盐检处字(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没有全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攀工商盐检处字(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缴纳的罚款5万元予以扣减)。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胡莲图代理审判员  曹 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刁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