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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陈某,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龙联村人。被告周某,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上江村人。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称,201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12年11月29日到港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当日晚,双方在贵港市区某旅馆住了一晚,原告发现双方无法过性生活。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未经深入了解,后双方草率于2012年11月29日到港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属再婚,结婚登记当日晚,双方在贵港市区某旅馆住了一晚,原告发现双方在性生活方面合不来,原告因此不再与被告来往,并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另查明,双方无婚生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J450803-1012-00xxxx号结婚证各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未经深入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只同居一晚后不再来往,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户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帐号:455101012001893),上���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星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