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389号原告范某,女,住胶州市。被告王某,男,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7日按照原告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原告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法院,导致该开庭传票于2013年12月23日被退回。本院认为,我院按照原告范某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该开庭传票被退回之时视为送达之日。原告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范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辉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