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巴州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董吉玉与岳阳春、何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吉玉,岳阳春,何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州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董吉玉,男,生于1968年,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闫柘霖,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春,男,生于1969年,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医生,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何明华(系岳阳春之妻),女,生于1967年,汉族,中专文化,医生,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吉玉诉被告岳阳春、何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吉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