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邵殿贵与童洪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殿贵,童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9-1号申请人邵殿贵,农民。委托代理人邵明刚,农民。被申请人童洪良,农民。2013年12月16日10时许,童洪良驾驶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昌黎县地王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黎昌滨城路口西侧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邵殿贵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邵殿贵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童洪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殿贵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邵殿贵要求对被申请人童洪良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2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殿贵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童洪良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282**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