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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吕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永林与启东市吕四港镇三甲村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林,启东市吕四港镇三甲村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吕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王永林。被告启东市吕四港镇三甲村村经济合作社。原告王永林与被告启东市吕四港镇三甲村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林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永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