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时美与赵亮、侯蓓蓓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美,赵亮,侯蓓蓓,李桢,郑州市七夜酒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19号原告时美。被告赵亮。被告侯蓓蓓。被告李桢。被告郑州市七夜酒吧,住所地:郑州市。原告时美诉被告赵亮、侯蓓蓓、李桢、郑州市七夜酒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时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美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时美。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