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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鱼刑初字第57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余××。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3)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经审查,于2013年11月27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的刘泽某某名注册“138××××2102”账号进入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的《街头篮球》网络游戏。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杨××在重庆市南岸区××区××号家中,用电脑登录互联网,采用破解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刘某某的“138××××2102”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物品,包括“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等。经评估,被盗的游戏装备物品价值人民币32141.68元。2013年6月2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南岸区××区××室抓获被告人杨××。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杨××在重庆市南岸区××区××号家中,利用电脑采用破解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刘泽某某名注册的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某某的《街头篮球》网络游戏“138××××2102”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和游戏物品,包括“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等,转移至被告人杨××注册的“z65692053”帐户中。(经评估,被盗的游戏装备物品中“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价值人民币32141.68元,其余装备物品暂无法估价)。被告人杨××在转移装备物品过程中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经被害人报警,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冻结了相关游戏帐号,封存了帐号内的游戏装备。2013年6月24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经技术侦查,在重庆市南岸区××区××室抓获被告人杨××,并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的供述材料,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彭某某、田某、刘某的证言,协查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交易游戏装备清单,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道具价格清单,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盗后仓库道具清单,被盗的游戏道具、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调取证据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是游戏玩家投入了时间、资金、劳动而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盗取帐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和计算机的系统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鸡喇刑侦大队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某人民陪审员 刘 某人民陪审员 黄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某某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