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池民初字第236-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林千睿、李顺成、李继东、李刚、雷天生、金成、贾成、郑儒成、郑奇与郑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千睿,李顺成,李继东,李刚,雷天生,金成,贾成,郑儒成,郑奇,郑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236-244号原告林千睿,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原告李顺成,男,生于1982年3月11日,汉族。原告李继东,男,生于1978年8月9日,汉族。原告李刚,男,生于1967年12月29日,汉族。原告雷天生,男,生于1981年5月20日,汉族。原告金成,男,生于1976年11月12日,汉族。原告贾成,男,生于1978年2月16日,汉族。原告郑儒成,男,生于1972年7月18日,汉族。原告郑奇,男,生于1979年9月10日,汉族。被告郑锐,男,生于1983年7月22日,汉族。原告林千睿、李顺成、李继东、李刚、雷天生、金成、贾成、郑儒成、郑奇诉被告郑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九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千睿、李顺成、李继东、李刚、雷天生、金成、贾成、郑儒成、郑奇撤回对被告郑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每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各自负担。审判员 蒲 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