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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中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茂成与民勤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茂成,民勤县公安局,程春兰,王凤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中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成,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甘肃省民勤县,民勤县森林公安分局警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勤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法定代表人妙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尚宏,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黄军,该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原审第三人程春兰,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民勤县人民医院护士(缺席)。原审第三人王凤琳,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民勤县人民医院护士(缺席)。上诉人李茂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13)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茂成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茂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茂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茂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成维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明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