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4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初字第4108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秋季经人介绍认识,1986年9月份双方便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孟某甲;1989年8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孟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时常因家庭琐事相互争吵,整日在吵闹中度日,双方无感情可言。2007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吵闹后,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与被告虽是多年的夫妻,但共同生活时间短,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孟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85年秋季,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9月,双方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9月12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孟某甲;1989年8月,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孟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相互争吵。2007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吵闹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13年8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于1986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一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相互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07年8月,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长达六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德龙审判员 谭金恒审判员 李忠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