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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平业诉被告袁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平业,袁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于平业,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泽峰,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平业诉被告袁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平业于2013年12月24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平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平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平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