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执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江高峰与徐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高峰,徐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江高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徐永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一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永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永涛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