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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执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江高峰与徐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高峰,徐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江高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徐永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一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永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永涛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