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商外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鲍迪克(宁波)热处理有限公司与崔召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迪克(宁波)热处理有限公司,崔召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外初字第99号原告:鲍迪克(宁波)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ONGWU,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小健,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葛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被告:崔召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迪克(宁波)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召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迪克(宁波)热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3元,减半收取1321.50元,由原告鲍迪克(宁波)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