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07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晓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昶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吴仁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7165号原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昌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吉友,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宏全,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小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晓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承万,重庆市晓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昶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毓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仁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晓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昶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吴仁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交纳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华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