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国际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添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35号原告:肇庆市国际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李舜华。委托代理人:廖海涛,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添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梁昭恩。委托代理人:黎巨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该公司员工。原告肇庆市国际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国际广场公司)诉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添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添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际广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海涛、被告添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巨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际广场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国际广场大型LED制作投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在原告广场东面制作约110平方米的大型LED广告荧屏;原告提供投放广告位置及有偿使用的电源,并协助保管设备;被告通过该设备播放约定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或原告的宣传广告;在合同期内,原告给予被告安装免租期3个月,安装期过后,被告须每月向原告交纳场地管理费共10833元;每月10日前交清当月的场地管理费及电费;逾期一个月份未交场地费及电费的,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合同履行期限自2012年2月18日到2020年2月18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场地内制作了LED广告屏并投入使用。但是,至2013年9月17日,被告已拖欠原告场地管理费161698.54元未付。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交纳拖欠的场地管理费和电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国际广场大型LED制作投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场地管理费161698.54元(计至2013年9月17日),并按10833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场地管理费。被告添福公司辩称:我方的场地管理费、电费已经交到2012年8月。当时与肇庆市国际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黄总达成新的口头协议,从2012年8月份开始,LED屏每投放一个客户的广告每个月就支付了1500元给原告。后来我方与王总商量过,要换LED屏的位置,但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位置。经审理查明:端州区康乐北路9号国际广场的权属人系肇庆市嘉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原告国际广场公司对该广场进行管理。被告添福公司的原名称为肇庆市端州区天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6日变更为现名称。2012年2月18日,原告国际广场公司与被告添福公司签订《国际广场大型LED制作投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添福公司在原告国际广场公司广场东面制作约110平方米的大型LED广告荧屏;原告国际广场公司提供投放广告位置及有偿使用的电源,并协助保管设备;被告添福公司通过该设备播放约定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或原告国际广场公司的宣传广告;在合同期内,原告国际广场公司给予被告添福公司安装免租期3个月,安装期过后,被告添福公司须每月向原告国际广场公司交纳场地管理费共10833元;每月10日前交清当月的场地管理费及电费;逾期一个月份未交场地费及电费的,原告国际广场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合同履行期限自2012年2月18日到2020年2月18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添福公司在原告国际广场公司场地内制作了LED广告屏并投入使用。被告添福公司仅向原告国际广场公司交纳场地管理费15725.32元,至2013年9月17日,被告添福公司已拖欠原告国际广场公司场地管理费150865.54元。经原告国际广场公司多次向被告添福公司催收,被告添福公司仍拒不交纳拖欠的场地管理费。诉讼中,被告添福公司辩称其场地管理费、电费已交至2012年8月且与原告国际广场公司达成新的口头协议,但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国际广场公司与被告添福公司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国际广场大型LED制作投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添福公司使用原告国际广场公司管理的场地安装LED广告屏后,没有按《国际广场大型LED制作投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国际广场公司支付场地管理费,显属违约,原告国际广场公司有权按照该《合同》的约定,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国际广场大型LED制作投放合同》。原告国际广场公司要求按照该《合同》约定的10833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国际广场公司计付场地管理费至该《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请求,符合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计付场地管理费的数额161698.54元(计至2013年9月17日)有误,本院纠正为150865.54元。被告添福公司辩称其场地管理费、电费已交至2012年8月且与原告国际广场公司达成新的口头协议,因其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肇庆市国际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添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国际广场大型LED制作投放合同》。二、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添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场地管理费给原告肇庆市国际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场地管理费计至2013年9月17日为150865.54元,以后的场地管理费按《国际广场大型LED制作投放合同》约定的10833元/月的标准,计至该《合同》解除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两项合计4954元(原告肇庆市国际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分别由原告肇庆市国际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30元,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添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46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旦审 判 员 李 国 洪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锦(代)第1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