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城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俄某某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拜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