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城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俄某某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拜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