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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恢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炳刚与被执行人张耀荣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炳刚,张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曹炳刚,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被执行人张耀荣,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曹炳刚与张耀荣债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的(2008)耀民民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耀荣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曹炳刚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30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耀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曹炳刚支付货款16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执行到位1075元,剩余550元曹炳刚自愿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8)耀民民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主文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