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黄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女,1978年12月11日生,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5日被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字(2013)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郑文娟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4日,被告人高某到黄陵矿业集团大学生公寓三楼值班室取之前打工搁置在那里的衣服时,见楼道无人,遂产生盗窃念头,便用从一楼值班室拿到的钥匙打开被害人杨某某居住的3325宿舍房门,之后从该宿舍衣柜里面一男式黑色背包内盗走现金16000元。2012年4月6日,高某将所盗现金放在大学生公寓楼下的垃圾箱旁,并用短信通知被害人杨某某将钱取走。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高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陶某某、姜某某证言、谅解书、店头镇北川社区书证、店头派出所书证、店头镇北川社区居委会、店头镇七丰村委会书证、店头中学书证、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高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基于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高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给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李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