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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9-12-14

案件名称

赵东华、贾志军等与王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东华;贾志军;王金梅;杨乃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1号原告:赵东华,女,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贾志军,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金梅,女,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乃良,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华、贾志军与被告王金梅、杨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华、贾志军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金梅、杨乃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贾志军名下所有的房产(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清华园2号楼3053室)及缴纳22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金梅、杨乃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一水审判员  张福涛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