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芙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艳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艳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姜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侠,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艳芳,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艳芳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艳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曼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 费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