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中行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薛修昌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修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中行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修昌,住封丘县。原审起诉人薛修昌向封丘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封丘县公安局履行职责依法对王红玲、李桃枝、薛成华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封丘县公安局履行给起诉人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义务,重新鉴定起诉人的伤情并出具鉴定结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000元,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封行立字第01号行政裁定,对薛修昌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薛修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封丘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修昌的上述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封丘县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薛修昌如对某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则可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