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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唐某。被告: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程汉卿人民陪审员  蒲晓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