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唐某。被告: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程汉卿人民陪审员 蒲晓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