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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延中与陶永生、安徽春华秋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中,陶永生,安徽春华秋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刘延中,男,1955年12月16日生,居民,住六安市皋城西路落星庙庄区。被执行人陶永生,1958年元月22日,居民。被执行人安徽春华秋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陶永生,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被告清偿借款一百万元及利息等,并在审理期间依法冻结安徽春华秋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9000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有履行,刘延中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陶永生、安徽春华秋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春华秋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1087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其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