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兵舰、戴诚与乔彦青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舰,戴诚,乔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28号申请人:赵兵舰,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戴诚,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乔彦青,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兵舰、戴诚、乔彦青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高翔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2013年12月23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赵兵舰一次性赔偿乔彦青: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合计500元;二、赵兵舰一次性赔偿戴诚:机动车车损凭发票支付;三、赵兵舰、戴诚、乔彦青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