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邓士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邓士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官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士福,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家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现暂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人邓士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3)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士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青、王洁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士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9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邓士福饮酒后驾驶云A×××**号“颐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交叉路口时与李光臣所有的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邓士福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邓士福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士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士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邓士福犯危险驾驶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士福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邓士福系初犯、偶犯,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士福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邓士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士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宁丽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