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兴西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9-09-18

案件名称

陈年锋与杜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年锋;杜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泰兴西民初字第869号 原告陈年锋,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少军。 被告杜新生,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 原告陈年锋与被告杜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顺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年锋的委托代理人潘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新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年锋诉称,被告杜新生因经营所需于2012年年初向我借款多笔,2013年8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我借款8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3年9月1日前偿还30000元,余款60000元于春节前偿还,未约定利息。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杜新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新生因经营所需于2012年年初起与原告陈年锋有多笔经济往来,2013年8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9月1日前偿还30000元,余款60000元于春节前偿还,未约定利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新生尚欠原告陈年锋借款合计80000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杜新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等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认定。被告理应如期如数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年锋借款人民币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杜新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缴,故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审判员  高顺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军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