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留灿诉郭巧红、平光英、平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灿,郭巧红,平光英,平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353号申请执行人张留灿。被执行人郭巧红。被执行人平光英。被执行人平秋霞。张留灿诉郭巧红、平光英、平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一、被告郭巧红于2013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留灿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6万元,共计56万元;二、被告平光英、平秋霞对以上全部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别无其他纠纷。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巧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三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2013)金民二初字第60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