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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徐瑞明与安安徽省无为县运输公司其他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明,安徽省无为县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徐瑞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运输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法定代表人:蒋红林,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运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运输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7994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5元、执行费77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运输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运输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