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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岳小社与张正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社,张正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35号原告岳小社,女,61岁,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正涛,男,汉族,63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岳小社与张正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小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正涛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小社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正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小社撤回对被告张正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岳小社承担。审 判 长  牛守海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