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岳小社与张正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社,张正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35号原告岳小社,女,61岁,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正涛,男,汉族,63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岳小社与张正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小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正涛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小社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正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小社撤回对被告张正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岳小社承担。审 判 长 牛守海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