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爱文诉程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文,程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721号原告王爱文,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文兵,男,45岁,汉族,农民。原告王爱文诉被告程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裴国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文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开办一水泥预制厂,生产水泥路砖,路沿石砖等,2010年初,被告承建长治县周南村道路硬化工程,双方协商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路砖和路沿石,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原告共计为被告提供砖块合计价款80730元,被告并为原告打下一支欠条,但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另外用面粉折抵了17000元,两项共计37000元,还欠43730元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43730元。被告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2010年4月30日被告所写欠条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砖款80730元,除支付20000元及用面粉折抵17000元外,尚欠原告43730元。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认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一支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开办一水泥预制厂,生产水泥路砖及路沿石砖等。2010年初,被告承建长治县周南村道路硬化工程,双方协商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路砖和路沿石砖,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原告共计为被告提供砖块合计价款80730元,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给原告打下一支计款8073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除支付20000元及用面粉折抵17000元,剩余款4373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文与被告程文兵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砖块,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清偿货款,现被告欠原告货款不付,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砖块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程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爱文砖款43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裴国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鑫龙第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