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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宋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薛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福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牛占魁代理审判员  宋国臣代理审判员  车桂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雪莲 来源:百度“”